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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昌琴与绥江县板栗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吴昌琴,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址军,云南省绥江县人。一般授权。被告绥江县板栗煤矿。住所地:绥江县板栗镇板栗村5组。投资人李俊坤。委托代理人徐通科,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琴与被告绥江县板栗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吴昌琴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昌琴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辛 华审判员 严洪东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