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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钰禅与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64号原告潘钰禅,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正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宏伟、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钰禅诉被告上海讴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钰禅未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