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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诉张院飞、何剑、胡钢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张院飞,何剑,胡钢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妙娴,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拓,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院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何剑,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胡钢建,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张院飞、何剑、胡钢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湘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