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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现民与爱民矿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现民,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杜现民,男,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现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2013)灵劳人仲裁字第216—2号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灵劳人仲裁字第216—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