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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农民。被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回原告杜某某。代理审判员  陈永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