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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孟冠军与陈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冠军,陈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7号原告:孟冠军,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陈冲,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萧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孟冠军诉被告陈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冠军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陈冲已给付货款,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孟冠军承担。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