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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杏民立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文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杏民立字第00027号起诉人张文戈。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文戈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11月26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投资其发行募集基金,投入人民币5万元,根据合约,起诉人每个季度应收到收益金。2015年5月27日合约到期,被起诉人并未支付起诉人本金及收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起诉人按照基金募集合约,向起诉人支付拖欠款本息5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经询问,协议签订地为本市新建北路148号宇鸿大厦,协议双方对此明确无争议。故协议仲裁条款约定明确,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按照协议提交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文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永昱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审判员  曹芝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