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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13号申请人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108号王家湾物流中心406房。申请人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20005323804867,出票人南京市江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豪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