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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邓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温某,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邓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离婚后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为查找被告下落耗尽心血,但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邓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温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诉称事实和理由及其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前,被告以购买房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5月1日,被告将一本登记为原告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交给原告。结婚后,被告又以该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拿走30000元。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外出,自此一直未归。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多方寻找被告下落,但被告一直杳无音讯。2013年6月,原告拿着被告交给其的房产证到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查询,经查证属于假证。原告遂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向醴陵市公安局来龙门派出所报案。醴陵市公安局来龙门派出所经审查后于2013年10月16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且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审理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前了解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被告从2013年正月起即外出未归,与原告分居生活已长达两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虚构买房和装修的事实从原告处骗取大额现金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更是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此,综上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且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就相关案件事实无法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超群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