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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桂波与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波,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671号原告郑桂波,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表人汪义好,系公司经理。被告王继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郑桂波诉被告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4日,我在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承建北海渔民新村回迁楼工地9号、10号楼干活,约定工资8,888.00元,被告没付给我工资,我曾向被告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催要工资8,888.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桂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80.00元,由原告郑桂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