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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伟忠与无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忠,无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方伟忠。被告无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塘南一支路1号,(单位代码:46628642-6)。法定代表人孙加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方伟忠与被告无锡市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伟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伟忠诉称:其原是无锡广播电视局下属的无锡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站正式员工,孙加章是站长,后该电视管理站转制为广电网络公司,但这些年广电网络公司不顾及职工利益,拖欠工资及各项费用,现要求广电网络公司支付:1、2013年奖金加补贴25637元;2、2014年12月至今的工资29614元及奖金20280元、补贴2600元;3、年终奖19500元;4、2013年和2014年高温补贴2000元;5、欠缴的社保金和公积金12000元,以上合计111631元。被告广电网络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方伟忠系广电网络公司员工,双方于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1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岗位约定为安装岗位(工种)。2013年11月15日,广电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加章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方伟忠各种费用玖千捌佰壹拾贰元整(9812元),共1笔。一个月工资贰千捌佰贰拾伍元整(2825)。旅游费一万元整(10000),体检费叁仟元整(3000),共计金额贰万伍千陆佰叁拾柒元整(25637)”。2014年4月30日,孙加章又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方伟忠2013年10月-2014年5月工资,八个月22600元”。2014年4月,方伟忠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电网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保金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同日,仲裁部门以方伟忠未能提供初步证据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方伟忠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于2015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审理中,方伟忠表示在2013年11月份工人找广电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加章讨要工资,孙加章表示没钱,当时给方伟忠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中包括了工资、旅游费、体检费以及2003年度一半的年终奖,总计25637元。其中旅游费是每年1000元,一共结欠了10年,共计1万元。体检费每年300元也是结欠10年,共计3000元。其中“一个月工资2825元”是指的2003年单位转制时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各种费用9812元”指的是2003年转制那年结欠的奖金。欠条是孙加章出具,上面手印也是孙加章的。2014年1月,广电网络公司因收到一笔工程款,就发放了工人2013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而2013年12月以后的工资就再未发放过。2014年4月30日,孙加章到广电网络公司去,方伟忠又向其催讨工资,孙加章仍表示没钱,并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方伟忠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22600元。对该欠条内容,均系孙加章所写,而因当时很多职工都问孙加章讨薪,场面比较混乱,故方伟忠对欠条内容也未细看,但方伟忠之后仍一直工作到2014年年底。关于工资收入,方伟忠提供工资单及补贴单据各1份,证明方伟忠每月工资实发是1845元,补贴是780元,电话费每个月200元,此外,年底时广电网络公司再一次性发放另一半补贴,也是按每月780元计算,共计9360元,所以方伟忠每个月工资加补贴收入为3605元。关于高温费,方伟忠表示其在广电网络公司担任安装工,经常户外作业,广电网络公司之前也一直给员工支付高温费,部分员工是800元/年,部分外出工作的是1000元/年。审理中,方伟忠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广电网络公司支付:1、2013年之前奖金加补贴25637元;2、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加补贴共46865元(3605元/月×13个月);3、2013年和2014年高温补贴共计1600元;4、欠缴的社保金和公积金12000元。上述事实,亦有劳动合同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结合广电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广电网络公司结欠方伟忠工资等待遇的事实,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相关待遇,故本院对方伟忠要求支付2013年前奖金加补贴25637元及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加奖金共46865元,予以支持。对于2013年及2014年度的高温补贴,因方伟忠陈述其所属岗位为安装工种,需要户外作业,且据方伟忠所述单位每年均支付高温补贴,现广电网络公司未对此进行抗辩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高温补贴的主张亦予以支持。对于方伟忠所主张的社保金及公积金,因不属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广电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电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伟忠2013年之前的奖金及各项补贴共计25637元。二、广电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伟忠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及补贴共计46865元。三、广电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伟忠2013年和2014年高温补贴共计1600元。四、驳回方伟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元(已由方伟忠预交),由广电网络公司负担。广电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方伟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