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刘兴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兴辉,住涿州市。原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杨杰为本案被告,但相关手续无法送达,无法通知被告杨杰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朝阳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