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良元与王华刚、黄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元,王华刚,黄伦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宋民初字第00122-1号原告王良元。被告王华刚。被告黄伦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元诉被告王华刚、黄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华刚、黄伦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927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华刚、黄伦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92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