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茜茜与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茜茜,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02号原告范茜茜。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DAVICDOCTOROFF,总裁。委托代理人高远,系被告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茜茜与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茜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琳人民陪审员 侯乐君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