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忠云与刘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云,刘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云,农民。被执行人刘振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振云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振云名下银行存款元整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