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师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曾用名马光印),系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干部。委托代理人叶宪芳,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系西北二棉集团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咸阳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0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叶宪芳,被上诉人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03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退还上诉人马某。审 判 长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