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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燕与宁海县小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宁海县小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李燕。被告:宁海县小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为与被告宁海县小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燕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