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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70号原告:邵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