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70号原告:邵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