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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2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责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