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虞俊与石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虞俊。被告石驰。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虞俊与被告石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