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张XX,女。被告赵XX,男。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