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翔与被告严自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翔,严自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张智翔被告严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翔与被告严自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翔撤回对被告严自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张智翔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