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伟峰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侯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银城会酒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持一把单刃刀在酒店外将黄某乙吉普车砸坏。经鉴定,被损车辆修复价值为521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黄某乙提供的涉案车辆维修报价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5)10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公(花)认(刀)字(2015)第7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害人黄某乙的报案陈述及其对案发地点、视频监控截图、涉案汽车、维修单据、行驶证的照片签认;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对视频监控截图、涉案汽车的照片签认;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对案发地点、刀、涉案汽车、视频监控截图的照片签认;收据、协议书;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有关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起获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