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克依木_色来诉季玉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依木·色来,季玉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克依木·色来,男,维吾尔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巴楚县。被告季玉祥,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克依木·色来诉被告季玉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依木·色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玉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克依木·色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季玉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依木·色来撤回对被告季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已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克依木·色来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