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冬梅与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冬梅,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冬梅,女,朝鲜族,1961年1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冬梅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崔冬梅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崔冬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冬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怀胜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米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