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俞江与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江,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俞江。被执行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朱亮。申请执行人俞江与被执行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88044.48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7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