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纪乐俊与付林林、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乐俊,付林林,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杨立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封长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438-2号原告纪乐俊。被告付林林。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被告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城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北环路。被告杨立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文化街13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23、24层。被告封长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与虞河路口东泰大厦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乐俊诉被告付林林、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海兴县京海危普货物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杨立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封长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付林林驾驶的冀JJ97**/冀JG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45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5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冀JJ97**/冀JG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