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与欧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江路。经营者王裕峰。被告欧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欧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云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乐余王裕峰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