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肖某。被告林某。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颜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