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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严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严某在江苏省临海农场xx路xx号某浴室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4700元、储蓄卡1张、中国体育彩票1张,所窃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计471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严某对起诉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严某在江苏省临海农场海城路70号某浴室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4700元、储蓄卡1张、中国体育彩票1张,所窃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计47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严某在某浴室8205房间,以钥匙投锁打开衣柜窃得被害人周某衣柜内现金人民币3900元。2、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严某在某浴室8206房间,强扒衣柜门窃得被害人曹某衣柜内现金人民币500元,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3、2015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严某在某浴室8206��间,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衣柜内现金人民币300元,中国体育彩票1张。案发后,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射阳县公安局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2、证人杨某、张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某浴室盗窃作案以及盗窃后被抓获的情况;3、被害人周某、曹某、陈某陈述,证明其财物被盗的情况;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犯罪的事实;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退赃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晓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