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郝某、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郝某,郝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5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仇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被告郝某某,系被告郝某之父。原告郭某诉被告郝某、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告和被告郝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8600元,但被告不同意领结婚证,仅退了12000元彩礼,被告换了两人租住的房门锁,原告的电脑和个人衣物无法取出。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600元,返还原告电脑及个人衣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郝某、郝某某辩称,收取28600元彩礼属实,当时说麦种后领结婚证,男方不同意,经介绍人说话退12000元就两清了,因为订婚之前,原告借郝某10000元,还损坏了电脑,所以扣除了16600元。至于原告的电脑和衣物,我们没有换过锁,所以原告可以随时取他的东西。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人杨某、郭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彩礼28600元,女方说借款和损坏电脑扣除后退12000元。这12000元证人和被告之间已经两清,为此写证明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杨某书写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退12000元已两清。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人杨某出庭作证,应以其在法庭出庭证言为准,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与被告郝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286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000元,原告索要剩余彩礼无果,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已取回自己的个人衣物及电脑。被告郝某于2015年9月7日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提及借款及其凭证、损坏电脑一节,原告认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对其效力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后双方解除,原告请求返还订婚彩礼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款及损坏电脑一节,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某、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66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