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孔丽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丽玲,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白XX、兰连英,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丽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丽玲及辩护人白XX、兰连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孔丽玲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借款投资或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许某等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其中张某某40万元、陈某某58万元、刘某甲41万元、刘某乙15万元、王某某33万元、许某28万元)。之后,被告人孔丽玲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事后,被告人孔丽玲除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各人民币3万元外,余款至今仍未退还。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孔丽玲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投案。被告人孔丽玲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孔丽玲具有自首情节。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许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明细清单;4、到案经过;5、讯问被告人孔丽玲的视听资料(光碟);6、户籍材料;7、被告人孔丽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告人孔丽玲在法庭上辩解称,她向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借���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对诈骗王某某、许某款项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孔丽玲向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孔丽玲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借款投资或帮助购买理财产品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许某等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其中张某某40万元、陈某某58万元、刘某甲41万元、刘某乙15万元、王某某33万元、许某28万元)。之后,被告人孔丽玲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事后,被告人孔丽玲除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各人民币3万元外,余款至今仍未退还。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孔丽玲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的妹妹张某甲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及还款计划、借条证实,2011年2月16日,她姐姐张某某在农行医学院支行咨询理财产品的业务,当时有一个叫孔丽玲的大堂经理问她姐姐有多少钱,她姐姐告诉孔丽玲有10万元。孔丽玲就跟她姐姐说,有很多房地产投资项目,有很多人把钱投过去,她姐姐就相信了孔丽玲,同意借10万元给孔丽玲搞投资,月息1分按季计息,当天她姐姐就将10万元钱给了孔丽玲。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她姐姐又借了10万元给孔丽玲投资。后面一直到2013年2月16日她姐姐陆陆续续总共借了40万元钱给孔丽玲,当时孔丽玲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月息按1.5分计算,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份她姐姐因急需用钱,就向孔丽玲要回40万元,孔丽玲还说会还,但一直没有还钱的迹象,到了2014年1份她姐姐催孔丽玲还钱比较紧,孔丽玲才跟她姐姐说,拿去投资的���出了问题,自己又离婚了,暂时没有钱还她姐姐,后面孔丽玲还写了还款计划,至今也没有还钱,她姐姐就要她来报案。借条及还款计划证实孔丽玲收到张向群的钱款后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了凭证,后在张某某催促还款时,孔丽玲两次作出还款计划。2、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2月7、8号左右,她在赣州附属医院旁边的农业银行买理财产品,当时营业厅有个大堂经理叫孔丽玲跟她说,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最高也才4厘多的年息,不如找一个更好理财的渠道。她就问孔丽玲有什么更好的渠道,孔丽玲说:“我认识一个搞房地产的大老板,搞投资需要钱,那位老板给我1分5的利息,我可以给你1分的利息,我抽0.5分的利息,这样你理财不是更合算?”她当时说再考虑一下,后来她找熟人了解一下孔丽玲的情况。当一笔10万元的理财到期了,她���联系了孔丽玲,她要投资。从2011年2月至2012年底总共借给孔丽玲人民币37万元,月息1分按季计息,也有月息1.5分按季计息的。2013年的春天的一天,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她又在赣南附属医院旁边的农行给了3万元现金给孔丽玲,2013年2月6日孔丽玲写了一张总的40万元的借条给她,期限为一年,按季付息,利息为1.5分。2013年7月份她准备买房急需用钱,就要孔丽玲先还20万元给她,孔丽玲说要等到9月份,其现在没有钱,到了2014年2月16日,孔丽玲连利息都没有打给她,就问孔丽玲怎么回事,孔丽玲说那个投资的老板破产跑了,现在没有利息付给她了。后来她就一直催孔丽玲还钱,2014年1月3日孔丽玲看她催得太紧,又写了一份借条给她,言明2014年12月31日前将40万元借款全部归还给她,后来也一直没有还,由于她在北京带小孩,就叫她妹妹张某甲去公安机关报案。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给被告人孔丽玲的部分钱款的转账时间、方式及数额。3、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借条、保证书、情况说明、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7、8月份的时候,孔丽玲找到她向她借30万元钱给其老公去搞投资,每月付利息给她,当时她没有答应。到了2012年2月份的时候她看到很多人借钱给孔丽玲去搞投资,每个月都拿得到比较可观的利息。她问孔丽玲需不需要钱,孔丽玲说要。之后,至2013年9月她陆续借给孔丽玲58万元,之前的利息也拿到了。有一天孔丽玲突然找到她并跟她说,其老公拿着这些钱给了石城的医生搞投资,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亏光了,医生跳楼死了,现在钱也拿不回来了,孔丽玲还向她保证会还她的钱,还写了借条、保证书、情况说明给她,于是她就相信孔丽玲了。到2014年过完年之后,她打孔丽玲的电话,孔丽玲不��,她才意识到被骗了。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给被告人孔丽玲钱款的转账时间、方式及数额。4、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笔录、陈述、借条及转账凭证证实,2012年8月3日她在农行医学院支行的时候,孔丽玲主动找到她并跟她说钱存到银行利息不高,不如存到孔丽玲那里,她就问孔丽玲利息多少,孔丽玲说都这么熟悉就算3分按月付息,当时她觉得不安全,孔丽玲就说其老公是石城国税局的领导有很多投资渠道需要用钱,她就同意了。至2012年8月6日上午11时左右她分两次将26万元转到了孔丽玲提供的一个工行账号,孔丽玲还打了借条给她。2012年11月1日孔丽玲打电话问她有没有钱了,孔丽玲需要钱周转,当时她对孔丽玲说有,但是三个月之后买房子需要用钱,孔丽玲说就借三个月,三个月之后就还给她,按月息2分计算,她就同意了。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到孔丽玲提供的孔某某的账号里,孔丽玲还写了借条。2013年2月份房地产公司还交不了房,也没有向孔丽玲要回那15万元钱,到2013年10月份她去找孔丽玲还钱时,孔丽玲跟她说投资的老板出事了,死掉了,那笔钱也没有了,但是孔丽玲承诺一定会还钱并做一个还款计划,直至现在她才知道孔丽玲出事了。借条及转账凭证证实孔丽玲收到刘某甲的钱款后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了凭证被害人刘某甲给被告人孔丽玲钱款的转账时间方式及数额。5、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笔录、陈述及借条证实,2013年3月1日11时左右,孔丽玲找到她说,其跟老公合伙做生意开了一家物流公司,想跟她借点钱搞投资,而且其老公是石城国税局的领导可以拿到项目,可以赚到钱,还说借她的钱可以算利息,她当时就同意了。当天她就在农行卡上转了15万元人民币给孔丽玲妹妹孔某某农行的账号上,孔��玲还写了借条,期限半年,口头约定月息按2分算。至2013年11月孔丽玲只还了3万元本金,剩余12万元孔丽玲说都在物流公司,暂时拿不出来,想续借一年,她就同意孔丽玲再借一年,也写了借条,月息2分。直至2014年5月份,孔丽玲连利息都没有还了,她就打电话给孔丽玲,当时孔丽玲就一推再推,到6月底就联系不上孔丽玲了。借条证实了孔丽玲收到刘某某钱款后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了凭证。6、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借条、银行交易回单证实,她原来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上班,经常会去农行医学院支行取钱,就跟孔丽玲熟悉了。2013年9月份的一天,孔丽玲多次打电话给她叫她过去,她到了农行孔丽玲说有一个理财产品,收益稳定,月息一分五,三个月的期限,叫她可以投资28万元买这个理财产品,当时她听后觉得可以就决定投资28万元买这个理财产品���孔丽玲说该业务不是在柜台上办理,孔丽玲直接写了一份借条给她,并注明了利息和日期。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孔丽玲又打电话找她,她到了农行孔丽玲又打电话说其在外地,孔丽玲跟她说有一个理财产品月利息二分五,也是三个月期限,可以投资5万元买下这个理财产品,她当时只有2万元钱,孔丽玲就跟她说先帮她垫付3万元。今年元月的时候,孔丽玲打电话给她说要去广州治病需要钱,1月9日她取了3万元钱现金在三康庙市场交给了孔丽玲。2013年12月份她看到28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了,她就打电话给孔丽玲,孔丽玲跟她说系统升级改造那28万元自动转存了,过了三个月她又打电话给孔丽玲,孔丽玲又说自动转存了,到了2014年6月25日她去农行医学院支行查账的时候发现她的账号里一分钱都没有,6月27日再次打电话给孔丽玲,孔丽玲跟她说会办理,之后就再也打不通孔丽玲的电话了,她儿子许某也被孔丽玲骗了28万元。借条及交易凭证证实王某某支付款项给孔丽玲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7、被害人许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借条及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11月的时候,他母亲跟他说在孔丽玲手里买了理财产品,他就打电话给孔丽玲问理财产品怎么回事,孔丽玲说有一个理财产品,收益稳定,月息一分五,叫他可以投资买这个产品。他听后也想买,孔丽玲还说也可以买28万元的,每月利息4200元,他就同意了。当天他就从工行的卡上转28万元给孔丽玲母亲(张某某)的工商银行的卡里。第二天孔丽玲写了借条给他,月息一分五,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接下来每月都能收到4200元的利息,到了2014年6月份的时候借款到期了,他就找孔丽玲要求退回本金,孔丽玲说银行系统已经把他的钱转存了,又要6个月,然后他就催孔丽玲想办法把��退回来。大概6月中旬的时候,他打孔丽玲的电话,孔丽玲就不接电话了,他又打孔丈夫郭某某的电话,郭某某说已经和孔丽玲离婚了,因为孔丽玲经常去外地赌博,现在欠很多人的钱,他才意识到受骗了,就去公安机关报案。借条及交易凭证证实许某支付款项给孔丽玲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孔丽玲的前夫,2013年9月份他就跟孔丽玲离婚了,2013年10月份他想把青年路的一套二手房卖掉,经查询被保全了,他问孔丽玲才知道孔丽玲借了一个叫刘某10万元钱没有还,刘某去法院起诉了。后来,他才知道孔丽玲借了很多钱,具体多少钱他也不清楚。9、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孔丽玲诈骗的人民币的进出账及出入境的时间、地点情况。10、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警一中队为调查王��某、许某被诈骗案时,侦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孔丽玲协助调查,当日下午15时孔丽玲主动到该中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诈骗王某某、许某等人的犯罪事实。11、讯问被告人孔丽玲的视听资料(光碟),证实侦查人员审讯被告人孔丽玲的过程。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孔丽玲的出生时间及身份。13、被告人孔丽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大概是2013年9月份的时候,她跟王某某讲,叫其买一份理财产品,月利息一分五厘,王某某总共给了她33万元人民币,她打了28万元、5万元的欠条各一张,注明月利息一分五厘,按月付息,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11月份,她在澳门赌博输得身上没有钱了,许某正好打电话给她,说要买一份28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她说可以,许某将28万元转到她母亲张某某的工商银行的卡里。第二天她和许某在青���路见了面,在许某的汽车里,她写了一张28万元的借条,注明按月付息,期限6个月,许某是王某某的儿子,她怕王某某怀疑,每月都会打4200元钱到许某的账号里去。许某的28万元钱,大部分在澳门赌博输掉了,部分用于还利息。她还向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总共借一、两百万元人民币。有的她跟借款人说是放贷,有的她说做利息差或者做生意。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加上付利息拆东墙补西墙,造成无法归还欠款。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丽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丽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孔丽玲主动在���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孔丽玲在法庭上对“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借款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向张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因此,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丽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孔丽玲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人民陪审员 黄继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