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9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9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陈某,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甲的辩护人车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陈某诉称:2014年11月22日晚,其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门口焚烧纸钱“送寒衣”,陈某甲走出家门口,其骂陈某甲,陈某甲跑过来打其,其抱住陈某甲腰部,两人同时跌倒,陈某甲顺手拿起石头在其头部打了三下,随后陈某甲拿起铁锹在其臀部、腿部等处打了五铁锹致其受伤。其被他人送往医院,经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其损伤为左腓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治疗9天。医院建议出院全休三月。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由陈某甲赔偿其误工费15360元,护理费25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386元、伤残赔偿金10216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伤情鉴定费15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共计46503.7元。自诉人陈某针对其控诉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文书及照片,住院病案,出院证明,住院费票据、结算清单各一份,金额2124元,门诊费票据5张,金额373元。鉴定费票据2张,金额1650元,交通费票据5张、交通费支出清单,金额共计1410元。被告人陈某甲辩解:2014年11月22日晚,其和妻子王某某在家门口干活,陈某在其大门外烧纸“送寒衣”,看见其就开始骂,其就躲了起来,王某某出门劝陈某有事情来商量,不要喝了酒骂人闹事,陈某将王某某脸上几拳,其走到陈某跟前,陈某将其撕倒在地,骑在身上要打,其顺手捡起一块石头,在陈某头上打了几石头,陈某被打晕,其就起身和王某某往家里走,王某某走在后面,陈某追上后将王某某打的在地上乱转,陈某又追打其时,其拿铁锹打在陈某腿部、臀部,将陈某打倒在地,陈某起身后又骂着扑向其时,被其在腿上两铁锹打倒。陈某继续骂,其就报警。陈某受伤后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并与家人一直护理、购买伙食。并提交王某某伤后照片两张。辩护人辨称:自诉人陈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事发当天,陈某酒后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门口寻衅闹事,无端殴打被告人妻子,辱骂被告人、被告人父母,被告人忍无可忍才将自诉人致伤,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了自诉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自诉人陈某系同胞兄弟,长期因耕地、宅基地等关系不和。2014年11月22日19时许,陈某酒后在陈某甲家通向大路的铁大门口行焚烧纸钱“送寒衣”风俗时,因素有矛盾,看见陈某甲,心生不快,就以要回耕地为由辱骂陈某甲,陈某甲妻子王某某走出铁大门劝陈某酒醒后再商量事情,二人发生争吵,陈某将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甲看到后走到陈某跟前,与陈某相互撕扯倒地,陈某压住陈某甲身体,陈某甲顺手捡起一块石头,在陈某头部打了几下,后陈某甲起身往家里走,陈某起身将王某某脸上几拳,陈某甲拿起一把铁锹用铁锹背在陈某甲左大腿处打了几下,陈某又开始骂其父亲,陈某甲便用铁锹侧刃在陈某小腿处打了一下,陈某被打倒在地上,继续骂陈某甲,陈某甲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陈某被他人送往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治疗9天,住院花费2124元,出院后复查花费373元。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腓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被致伤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交纳医疗费3000元,并与家人一起护理陈某、提供伙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内官营派出所接到家住内官营镇清溪村三社的陈某甲报案,当月22日19时许,陈某甲因琐事和陈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扯致二人倒地,陈某甲倒地后从地上捡起石头连续在陈某头部打了三下,后陈某辱骂陈某甲,陈某甲拿起自家的铁锹,将陈某殴打倒地,致陈某受伤住院。2、自诉人陈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2日19时许,其在陈某甲大门不远处烧纸“送寒衣”,看见陈某甲夫妇在大门处,因其喝了些酒,看到陈某甲夫妇就心里不高兴,开始骂陈某甲夫妇,陈某甲过来与其撕扯在一起,撕扯中其将陈某甲压倒在地,陈某甲捡起石头在其头部打了两石头,陈某甲打完后起身往家里走,其就跑向陈某甲,陈某甲老婆劝时,被其在脸上打了一拳,这时陈某甲过来用铁锹在其腿上打了五下,将其打倒在地。警察来后其被亲戚送往医院治疗。其受伤住院后,陈某甲给医院交纳医疗费3000元,其出院结算时除去住院费2124元,剩余876元退领后其用于门诊复查了。其住院期间陈某甲或陈某甲女儿一直陪护,并供应伙食。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明陈某是其胞弟,2014年11月22日19时许,其在院子里干活,看到陈某在其大门外烧纸“送寒衣”,陈某看见其后以其建房时占用他家土地为由骂其,其没有说话躲开了,妻子王某某出去后就与陈某吵了起来,进而发生厮打,就赶紧到二人跟前,陈某要打其,其和陈某撕扯在一起,撕扯中陈某把其压倒在地上,其顺手从旁边摸起一石头在陈某头上打了三下,将陈某头打破后其起身往家里走,陈某起身撕住王某某在王某某脸上捣了几拳,又扑向其时,其拿起一把铁锹在陈某屁股、大腿处打了几铁锹背,陈某继续骂并骂其父亲,其特别生气,就抡起铁锹用铁锹侧刃用力朝陈某左小腿猛打了一下,将陈某打倒在地。后其报警,警察赶到后陈某被送往了医院。陈某受伤住院后,其给医院交纳医疗费3000元,陈某出院结算时将剩余的钱领走。陈某住院期间,其或女儿一直陪护,并供应伙食。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是陈某甲的妻子,2014年9月22日19时许,陈某在其家门口不远处烧纸钱“送寒衣”,陈某看到陈某甲后就骂陈某甲,其走到陈某跟前劝陈某酒醒后再商量事情,陈某在其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甲看到后走到陈某跟前,与陈某相互撕扯倒地,陈某压在陈某甲身上,陈某甲顺手捡起一块石头,在陈某头上打了几下,打完后陈某甲起身往家里走,陈某冲上来将其脸上几拳,陈某甲拿起一把铁锹用背面在陈某左大腿处打了几下,陈某又开始骂父亲,陈某甲就用铁锹侧刃在陈某小腿处打了一下,陈某被打倒在地上继续骂陈某甲。5、住院病案、出院证明,证明陈某伤后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治疗9天,出院建议全休一月,三月内避免重体力活动。6、司法鉴定书,证明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腓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7、医疗费、鉴定费票据,证明自诉人陈某受伤后住院花费2124元,出院后复查花费373元,支付伤情、伤残鉴定费共1650元。上述证据,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当庭质证,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自诉人陈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根据庭审查证,并非全部为治疗伤情所花,交通费支出清单,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其交通费,根据伤情酌情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及时向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抢救伤者,支付医疗费用,应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其行为给自诉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诉人陈某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对其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应减轻对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自诉人陈某控诉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自诉人陈某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偏高,本院根据伤情及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认定;自诉人陈某住院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已为其提供伙食,对其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再不予支持;请求的鉴定费合理,予以支持;请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请求的交通费,酌情予以认定。自诉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还应包含被告人陈某甲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自诉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2124元,门诊费373元、误工费8750元、护理费78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650元,共计13885元。由被告人陈某甲赔偿9800元(已付3000元),剩余4085元由自诉人陈某自负。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驳回自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