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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陈越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吴某,男,身份证号码×××4510,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被告陈某,女,XX年X月XX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112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