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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静波与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波,甘南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许静波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晓明原告许静波与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丛文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静波诉称,2011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冬季清雪服务合同,费用为20000.00元。2012年春季清雪结束后,被告只给付5000.00元,下欠15000.00元清雪费用,经原告逐年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清雪费用15000.00元。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未予答辩。原告许静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积雪清扫承包合同一份,证实在2011年11月15日,被告将2011年第一场雪到2012年春的最后一场雪的清雪任务承包给了原告,清雪费用20000.00元。此证据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11月15日,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将2011年的第一场雪到2012年春最后一场雪的清雪任务承包给了原告许静波,承包费20000.00元。清雪结束后,被告只给付原告5000.00元,下欠15000.00元清雪费用经原告逐年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积雪清扫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清雪费用,不该拖欠不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清雪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许静波清雪费用1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甘南县人民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