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作鹏与被执行人郑春辉、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铁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现需扣留(提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分别从被执行人郑某某、王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某某段工资收入中扣留(提取)人民币2,000.00元至扣留(提取)人民币23,548.00元止。二、上述扣留(提取)款执行完毕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