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九胜、夏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九胜,夏阳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03号。负责人唐武,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同兴里2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九胜,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夏阳,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九胜、被申请人夏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九胜、被申请人夏阳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九胜、被申请人夏阳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