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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行监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佟松樵与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佟松樵。委托代理人杨建仓(再审申请人之妻)。佟松樵请求确认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8日签发的建计(2006)86号《关于下达地铁二、三号线项目前期投资计划的通知》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诉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松樵申请再审称:1.两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建计(2006)86号文的续文建计(2007)315号文申领了津房拆许字(2007)0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诈骗拆迁,房屋权为人权,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二审法院认为不产生实际影响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适用法律错误。2.再审申请人被拆迁地块至今未划拨土地,证明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签发的(2006)86号文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高院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请求确认《关于下达地铁二、三号线项目前期投资计划的通知》(建计(2006)86号)违法。建计(2006)86号是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月28日,针对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下达地铁二、三号线工程投资计划的请示》,为确保地铁二、三号线全面开工顺利进行,所下达的前期投资计划的通知。根据2003年实施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建计(2006)86号是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仅凭被诉建计(2006)86号,不会对涉诉地块范围内房屋及相应土地的权利人造成实际影响。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佟松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松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刘 迪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寇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