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乔某。委托代理人王勤根、缪凌珠,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 琳书 记 员 俞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