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执补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于邹庆云申请执行张景军故意伤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邹庆云,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下岗职工,住铜鼓县花山林场,身份证号:362233196110281114.被执行人:张景军,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无业,住铜鼓县花山林场。身份证号:362233196208231115.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1)铜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对张景军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对(2011)铜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标的总额为9678.72元,上述款项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