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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春苹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苹,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春苹将其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陈棚的一套小产权房作为抵押,先后向尤某借款10万元、4万元,并约定到期后不能还款该房归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3月,刘春苹通过朋友乔保庆找到被害人袁某借钱,为了骗取袁某的信任,刘伪造了该套房屋买卖协议、收据,于2014年3月7日,用伪造的房产协议、收据作为抵押向袁某借款30万元,借款时间两个月,袁某扣下两个月利息4.2万元,实际给刘25.8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春苹又续借三个月。期满后,刘春苹不能偿还借款,袁某发现刘提供的房屋协议是假的,多次找刘未果。2015年1月12日,袁某找到刘春苹后将刘扭送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春苹的供述;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冯某、刘某、赵某、尤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春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刘春苹购买刘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五楼东户116平方米小产权房屋一套。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春苹向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尤寨5组的尤某借款10万元,2013年8月30日刘又向尤借款4万元,刘春苹将其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五楼东户的房屋作为抵押,约定到期后不能还款该房归尤某所有,同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14年3月,被告人刘春苹通过乔保庆找到在南阳开设机电设备公司的被害人袁某,以包工程为由向袁某借款。为骗取袁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春苹伪造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小产权房买卖协议和收据,于2014年3月7日,用伪造的房产协议、收据作为抵押及三个担保人担保,向袁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两个月,袁某扣下两个月利息4.2万元,付给刘春苹25.8万元。被告人刘春苹拿到款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刘春苹因还不上借款又续借三个月,并付了三个月的利息(6.3万元)。到期后被告人刘春苹仍不能按时还款,并失去联系。后袁某通过了解发现刘春苹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系伪造。2015年1月12日袁某在南阳市淯阳桥附近发现刘春苹,将其扭送至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春苹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春苹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告人刘春苹无前科证明(2)被告人刘春苹的抓获经过(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2015年1月12日从袁某处调取房屋买卖协议、收据(5)刘春苹以18万元购买刘某南阳市陈棚村五楼东户116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及收款收据证实刘春苹向袁某抵押的购房协议及收款收据(系刘伪造)(2)刘某提供刘春苹支付购房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7)袁某与刘春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条证实2014年3月7日刘春苹借款30万元,借款两个月。刘春苹提供房产证明做为抵押,提供担保人冯某、孙玉霞、赵某。(8)刘春苹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9)冯某、孙玉霞、赵某的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10)刘春苹、王杰于2013年7月30日向尤某借现金10万元的借条(2)刘春苹、秦士全于2013年8月30日向尤某借现金4万元的借条(2)刘春苹给尤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据2013年8月30日刘春苹以13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尤某的房屋买卖协议(2)刘春苹、王杰户籍证明、刘春苹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2)刘春苹的银行流水账2、辨认笔录冯某辨认出老八是黄廷龙。3、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证言2014年3月7日前一个星期左右“老八”给我打电话说刘春苹向别人借款需要我做担保人,当时我说不牢靠我不担保,他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之后刘春苹给我打电话想让我给她作担保,还说给我五千元的好处费,当时我没有同意,她就一直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直到2014年3月5日乔保庆给我打电话说为刘春苹作担保的事,并说刘春苹有房子做抵押,让我不用担心,我就同意了,随后刘春苹给我打电话说需要我开个工作证明,证明我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再次对我说如果这次借款的是要是能办成就给我五千元的好处费,我就同意了,然后到2014年3月7日下午刘春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文化路建设路交叉口,我就于下午4点左右拿着我的工作证明到文化路建设路交叉口见到刘春苹,等过了一会儿孙玉霞、乔保庆也到了,随后乔保庆就带着我和刘春苹、孙玉霞到了袁某处,到袁某处之后,袁某看了我的工作证明后同意我做担保人,我就在刘春苹和袁某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了,然后我就直接走了。刘春苹在借款的事情办成后给我打电话向我要银行卡号,说是要把好处费五千元打到我卡上,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给她了,他就直接把五千元钱打到我卡上了。(2)证人赵某证言2014年3月7日下午3点多,我朋友“老八”给我打电话说刘春苹向别人借款,需要我做担保人,当时我没有同意,之后到下午4点多刘春苹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说让我作担保人的事,我最后同意了,就在当天下午6点多到了文化路北头袁某处,当时我到袁某处时,刘春苹说需要我的工资证明,但是我说没有,只有公务员证复印件、身份证,他们看了看我的东西就同意我当担保人了,之后我就直接在他们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我签的时候其它两个担保人冯某、孙玉霞已经签完了,我签完之后我就直接走了,等过了一会儿刘春苹给我打电话说借的钱已经到账了,并说本来想多给我点钱,但是乔保庆要用5万,孙玉霞也说要用钱,就少给你点,我就说那你给我一万就行了,刘春苹就同意了,并说第二天就把钱给我,还说让我明天到文化路建设路口等着她,然后到2014年3月8日下午6点左右我就到文化路建设路口,见到刘春苹,刘春苹通过自动取款机取了一万元钱给我了。(3)证人刘某证言我与刘春苹的老家是一个乡的,在2009年5月购买我在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1组自建的房子,是五楼东户。这处房子是在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1组,是一处小产权的房子,是我在2008年开始建设,2009年完工,我在房子完工之前没有进行买卖,自房子完工之后才开始买房子。(向刘某出示被害人袁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这个不是我签订的,我从来没有和刘春苹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协议,再说这份协议上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当时我的房子还没有建设,还没有房子,我不可能和刘春苹签订这份协议,还有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根本就没有买地下室,所以这份协议不是我签的,是假的。(向刘某出示被害人袁某提供的购房收据)这份收据不是我写的,我是给刘春苹写过四张收据,但是不是这张,这四张收据我还留着呢,我现在可以提供给你们。我和她没有签订过协议,只有刘春苹给我购买款我给他写的收据。但是在2013年刘春苹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让我签,当时我没在家就没有签,是我妻子肖雪给她签的,签的是我妻子肖雪的名字,当时只签了一张,没有给我们留一份。(4)证人尤某证言2013年7月30号,刘春苹因他儿子(王杰)卖药没有资金为名,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提供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刘春苹,乙方是我,内容就是刘春苹将仲景办事处陈棚社区一组五楼东户房屋面积116平方米,出售给我,谈好价钱十三万元整,如果到期不还该房归我所有,我不放心因该房原始的买卖协议是甲方刘某,乙方刘春苹,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7日,购买价是10万元整,包括当时的收据,我都向刘春苹要的原件并电话核实刘某证实此房没有争议,我就给她10元钱,约定2013年7月30号至10月30号,还钱欠款,如到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加收滞纳金,打有借条,共同借款人是刘春苹,儿子(王杰),2013年8月30日,刘春苹又向我借了4万元钱,约定2013你9月30号前还清欠款,如到期还不上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加收滞纳金,刘春苹自愿拿房产做抵押,该四万元也打有借条。4、被害人袁某陈述2014年3月初,刘春苹通过南阳市卧龙区地税局商城税务所一个叫乔保庆的朋友向我借钱,然后乔保庆带着刘春苹到我公司,刘春苹以包工程为名想向我个人借钱,我告诉刘春苹必须有房产证和三名公务员作担保才能借钱给她。随后2014年3月7日,刘春苹带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和她找的三名公务员朋友到我公司,在我办公室内,刘春苹把那份房屋买卖协议和卖房收据给我作为抵押,我就写了一份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书,并让刘春苹在借款方处签字并捺指印,还有刘春苹的三个公务员朋友也在借款协议上担保方处签字并捺指印,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七分,两个月后把三十万本金给我。同时我又让刘春苹给我写了一份三十万元的借条,然后我就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刘春苹25.8万元人民币(已扣除两个月的利息4.2万)。我是贷款方,刘春苹是借款方,借款的人民币为3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两个月,刘春苹把一份房产证证明给我作为抵押,另外借款方刘春苹和她的三个公务员朋友冯某、孙玉霞、赵某作为担保人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按捺指印。我觉得只签一份借款协议书不保险,就要求刘春苹另外写了一份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到袁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两个月。借款人:刘春苹,担保人:冯某、孙云霞、赵某,时间为2014、03、07”上面有借款人刘春苹和担保人冯某、孙云霞、赵某的亲笔签名和指印。我当时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刘春苹25.8万元人民币(当时已扣除两个月的利息4.2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到期后,刘春苹到我公司办公室,口头要求续借三个月,我也就同意了。给了续借三个月的利息。续借三个月到期后,我给刘春苹打电话联系不上。然后通过调查发现刘春苹给我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然后我就找到她的三个担保人,这三个担保人告诉我,刘春苹从我这里借到款之后,给他们三个人每人分了一部分钱。他们不知道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刘春苹在跟我借款的时候留的电话停机了,联系不上,三个担保人也都联系不上,四处找他们人都找不到。我找不到刘春苹人之后,就去她抵押给我的房子陈棚村去查看,到陈棚村后有村民说这个房子有问题,我听到后就有点慌了,加上长期联系不上刘春苹,我就怀疑刘春苹是在骗我,有可能她的手续都是假的,然后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5、被告人刘春苹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份我因急需用钱,就找到我朋友乔保庆问他在哪里能借到钱,他就把我介绍到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龙腾花园2号楼1单元2601室袁某处,找到袁某后袁某说需要三个公务员担保,并且需要房产做抵押,随后我就找到我朋友“老八”让他帮我找三个公务员为我担保,“老八”说需要给每个人五千元,我同意了,随后他就帮我找了三个公务员,分别是卧龙区财政局的赵某,宛城区管庄镇大尹庄小学的老师冯某,卧龙区新华街道联合社区的孙玉霞,我自己制作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乙方刘春苹购买甲方刘某为于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五楼东户116平方米的房子一套,价格为十八万元整,签订日期为2007年5月17日,并且自己买了一本收据,自己在上面书写了内容,内容为今收到刘春苹购房款人民币十八万元整,系付陈棚村五楼东户,收款人刘某,收据编号为237264,这份协议和收据的情况我对“老八”说过,“老八”知道是假的,在这些东西弄全之后我就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据,我和乔保庆带着这三个人到了袁某处,将这三个人的情况证明材料和房屋买卖协议、收据留袁某处,从袁某处借款三十万元,并书写借款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刘春苹从袁某处借款三十万元整,借期两个月,担保人为冯某、孙玉霞、赵某,签订日期为2014年3月7日,还书写了一个借条,内容为今借袁某现金三十万元整,利息为月息7分,期限两个月,借款人刘春苹,担保人冯某、孙玉霞、赵某,日期为2014年3月7日,借款协议签订之后,就于当天把两个月利息四万两千元扣除后,剩余的二十五万八千元钱打到我银行卡上了。之后我分别给了担保人冯某、孙玉霞、赵某每人五千元,给的都是现金,我也给了老八五千元现金。在借款期限快到之后,我给袁某打电话说要续期,他同意了,就续期三个月,直到2014年9月份我还是还不上钱,就于2014年9月5日书写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袁某现金十六万四千二百元整,借款人刘春苹,但是直到现在还还不上,就被带到派出所了。袁某不知道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据是虚假的,我没有对袁某说,我骗了袁某。书写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签名和按捺的指印都是我自己签的名,自己按的指印。我已经向袁某还了五个月的利息,一共是十万五千元钱。借的款我都用于还账了,因为帮李世杰担保我借的钱多,所以我借这钱也是为了还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房产已做抵押的事实,以伪造的房屋产权协议书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春苹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春苹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春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春苹在判决确定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袁帅损失人民币19.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梅振焕审 判 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