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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褚丰、尹娟娟与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褚丰,尹娟娟,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何褚丰。原告:尹娟娟。原告尹娟娟委托代理人:何褚丰,即本案原告之一,系原告尹娟娟丈夫。被告: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伟。委托代理人:肖勇杰,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褚丰、尹娟娟与被告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褚丰、尹娟娟撤回对被告海盐县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褚丰、尹娟娟共同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姝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