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文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兵,刘新齐,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88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七团队拟稿人:张维林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兵,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新齐,个体户。被执行人柴军,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陈文兵申请执行刘新齐、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