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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清与被告张军、王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清,张军,王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40-1号原告高海清。被告张军。被告王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清与被告张军、王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宇飞名下的陕A256**号“奥迪”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宇飞名下的陕A256**号“奥迪”小型汽车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高巨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