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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