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