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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罗某,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城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09年3月31日购买了位于肇庆市西江路百花园荷花苑第8幢704房。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定于2015年前必须付清原告65000元,位于肇庆市西江路百花园荷花苑第8幢704房的房产使用权才能完全属于被告,否则上述房屋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原告65000元,百花园荷花苑第8幢704房的房产使用权则属于原告所有。现已2015年,被告均未支付过所欠原告的任何债务,经过多次沟通,以及电话联系,被告从来不接电话,均不理睬。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双方协议所定,全部归还所欠原告65000元。被告罗某辩称:被告经他人介绍后于××××年××月××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初时两三年感情还好,直到2009年购买住房后,原告表现有明显的变化,变得不顾家,很少做家务,女儿当时不满4周岁,原告很少看护,全由她母亲照顾,当时被告在“全日通公司”工作,负责收接送货到外地,每日驾驶汽车送货到外地,经常晚上11点多钟才回到家,辛辛苦苦工作一天,经常回到家无饭吃,喝开水都要自己动手煮。2011年的年初七晚发现原告离家已经两天两夜,女儿遗弃不管,其去哪里无人知晓,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不接,反复打给原告,其就关机。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姐姐,其姐姐也说不知道,还叫被告报警。被告打电话告诉家人,他们都说找不到只好报警,原告母亲听说后,叫被告不要报警,带被告找原告,后找到原告的男朋友,叫其告诉原告即时回家。年初九晚,原告回家只住一晚,第二天又带女儿一起到其男朋友家住,也不告诉被告,同时教女儿称呼其男朋友为“老爸”。被告对原告的所作所为已无法接受,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时,被告满口答应并即时签字同意离婚,由于上述原因,被告只考虑平均分割房屋,没有考虑尚未还清共同债务14.24万元。综上所述,被告只需向原告支付6400元,而不是65000元,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审理查明:黄某与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31日购买位于肇庆市西江路百花园荷花苑第八幢704房及车房,上述房产登记在罗某名下。2011年2月22日,黄某与罗某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肇庆市西江路百花园荷花苑第八幢704房归罗某,罗某须向黄某补偿6.5万元,分5年支付完毕。其中2011年至2014年,在每年12月份须向黄某各支付1万元,余下2.5万元于2015年支付完毕,之前因购房所欠的债务和银行贷款与黄某无关,由罗某承担(罗某在约定时间付清黄某6.5万元,房屋产权与黄某无任何关系)等。在诉讼中,黄某确认,6.5万元房屋折价款是包括讼争的房屋及车房,且房产折价款罗某须在2015年前向黄某支付完毕。现黄某以罗某从未向其支付过上述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罗某其与黄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因未发现订立该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及因无影响该协议证明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黄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罗某要求黄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与本案是不同法律关系,由罗某另寻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黄某支付财产折价款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70元,合共1382元,由被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