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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抚顺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黑龙沟村。申请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财产。本裁定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有效期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凯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