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祁鸿军、王正英与柏青龙、徐桂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鸿军,王正英,柏青龙,徐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祁鸿军,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正英,居民。被执行人柏青龙,居民。被执行人徐桂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祁鸿军、王正英可凭本裁定书至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将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大孙居委会××新村4号的房屋[村镇房屋所有证证号为潘建字第262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都集用(2000)字第834号]变更给申请执行人祁鸿军、王正英,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祁鸿军、王正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