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安与杨换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杨换莲,张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299号原告张安,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杨换莲,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张怀忠,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诉被告杨换莲、张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