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淑清与被执行人倪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淑清,倪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倪淑清,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倪成林,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倪淑清与被执行人倪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倪成林偿还原告倪淑清人民币23000元,并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分5厘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倪成林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执行回款32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林 来源: